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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误解”勿滥用定制智能家居这些条款要看清!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5-06-07 16:45 文字:【 】【 】【

      在追求高品质生活的当下,定制全屋智能家居成为许多人装修新房时的选择。在定制全屋智能家居时,有些商家会要求消费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先支付一定金额的意向金。如果后续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能否主张合同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意向金到底该不该退?让我们通过下面通州法院审理的这则案例一探究竟。

      2024年5月,小刘到甲公司经营的某知名品牌智能家居全屋定制店咨询,后与甲公司签订《定购合同》,约定小刘要交纳1000元作为意向金,上门服务后意向金不退;如果小刘违约,意向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公司。第二天,甲公司派人到小刘家进行上门勘测。几天后,小刘向甲公司提出退款。

      小刘认为,甲公司在店铺中使用“某知名品牌”字样和logo,使其误以为甲公司是某知名品牌官方店铺,进而签订《定购合同》,属于“重大误解”,所以要求撤销《定购合同》,甲公司退还意向金1000元。

      甲公司认为,其是某知名品牌的授权经销商,有权销售该品牌的产品,在店铺中使用该品牌字样和logo是合理的,不存在刻意误导小刘的行为,不构成“重大误解”。并且合同约定上门后意向金不退,因此不同意退款。

      关于《定购合同》是否因存在重大误解而可撤销。在签订《定购合同》之前,甲公司向小刘发送公司介绍文件,显示“甲公司是某知名品牌线下智能化项目授权服务商”,甲公司提交的《授权函》显示其签署《定购合同》时确为某知名品牌公司授权的服务商,甲公司向小刘发送的公司介绍与实际经营销售产品一致,没有进行虚假、误导宣传,因此小刘主张撤销《定购合同》于法无据。

      关于甲公司是否应退还意向金。首先,《定购合同》内容简短、条款清晰,小刘应对合同内容完全知晓并自愿签订,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定购合同》中明确约定“上门服务后意向金不予退还”,且双方均认可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派人进行了上门勘测对接服务,在此种情况下意向金无需退还。其次,5月10日小刘表示因价格太高、父母不同意使用智能家居并要求退款,是因为个人原因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小刘无权主张退还意向金。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讼请求。三牛用户注册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甲公司在与小刘签署《定购合同》前就已明确告知其授权服务商身份,小刘事后以混淆“授权店”与“官方店”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小刘的误解并不是甲公司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作出虚假陈述所致,而是小刘对甲公司的身份属性产生了认知偏差,但这种认知偏差并未达到“重大误解”的程度。甲公司作为授权服务商的身份并不影响商品实际质量或服务内容,也不影响小刘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小刘对甲公司单纯的身份认知偏差并不构成“重大误解”,其要求撤销双方《定购合同》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全屋智能家居定制具有个性化的特征,商家除了需要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外,还要进行上门勘测,根据消费者房屋的户型以及具体的需求为消费者提供点位确定、线路预留等定制服务,商家需要付出一定成本。有些商家在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后先收取一定金额的意向金或者定金,并约定在提供上门勘测服务后意向金不予退还。这是商家为了避免消费者投机、降低自身损失的合理商业行为,不属于加重一方责任减轻一方义务的不公平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该按照约定履行。本案中,小刘对此明确知晓,却在甲公司上门勘测后以报价高、父母不让使用智能家居为由主张退款,既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也是小刘单方的违约行为,其要求退款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在涉及个性化定制的消费中,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独特性和专属性。经营者筹备定制生产后,若消费者取消订单,相关资源难以另作他用。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慎审查合同主体资质、产品信息等关键内容,避免仅凭主观推测作出意思表示。“重大误解”的认定需严格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并非所有认知偏差均可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此外,消费者还需明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违约条款,当合同中涉及意向金、定金等款项支付时,要提前了解款项的性质和退款条件,结合自身需求及经济状况,理性做出决定,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另外,经营者负有全面、如实、明确告知消费者产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义务,应当向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信息,从源头减少发生误解的可能。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者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价格、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误解。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存在重大误解,并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是,根据交易习惯等认定行为人无权请求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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